question-icon 双方协商一致个人提出解除是否属于个人原因?

我和公司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是我先提出来的。现在就想知道这种情况下,算不算是因为我个人原因导致的解除呢?我担心这对我之后有影响,比如领失业金之类的,所以很想搞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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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法律层面,当双方协商一致且由个人提出解除的情况,是否属于个人原因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判断。 首先,从概念上来说,“个人原因”通常指的是完全基于个人主观意愿、自身生活或职业规划等因素,而不涉及外界强制力或客观环境的重大变化,从而主动做出解除合同等行为。而“双方协商一致”强调的是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解除事宜达成了共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里并没有明确这种协商一致解除的原因是否属于个人原因。一般情况下,如果是个人主动提出解除,并且没有受到用人单位的欺诈、胁迫等情形,那么可以认定为个人原因。例如,个人因为想要换个城市生活、追求其他职业发展机会等,主动与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这就明显属于个人原因。 然而,如果个人提出解除是因为用人单位存在一些违法违规行为,如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即使形式上是个人提出协商一致解除,实际上也不能单纯认定为个人原因。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个人是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做出的决定。 对于领失业金而言,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如果是因个人原因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通常不符合“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这一条件,可能无法领取失业金。但如果存在上述用人单位违法违规导致个人提出解除的情况,就有可能符合领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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