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给员工交社保是否属于偷税漏税?


不给员工交社保并不直接等同于偷税漏税,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从概念上来说,偷税漏税主要是指纳税人故意违反税收法规,采用欺骗、隐瞒等方式逃避纳税的违法行为。比如,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而不给员工交社保,指的是用人单位没有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为其员工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用。 从法律依据来看,关于偷税漏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社保缴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不过,虽然不给员工交社保不属于偷税漏税,但可能会给企业带来其他风险。因为社保费用的缴纳基数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是相关的。如果企业故意降低社保缴纳基数,以此来少缴企业所得税和员工的个人所得税,那么这种行为就可能构成偷税漏税了。所以,企业应当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保,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