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买房是否属于个人财产?


婚前买房是否属于个人财产,需要分不同的情况来看。 首先,如果是一方在婚前以自己的名义购买房屋,并且全额付清房款,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那么这套房子毫无疑问属于个人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这是因为购房行为发生在结婚之前,且资金全部由该方独自承担,房产自然归其个人所有,即使日后结婚再离婚,另一方也无权要求分割该房产。 其次,若一方在婚前支付了房屋的首付,然后以个人名义办理了贷款,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还贷。在这种情况下,该房屋的产权仍属于婚前购房者个人,但对于婚后共同还贷部分以及相应的房产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有权就这部分获得相应的补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另外,如果婚前买房时双方都有出资,但房产只登记在一方名下,这种情况比较复杂。如果另一方有证据证明自己的出资情况,那么可以主张对该房产享有一定的权益,但具体的权益份额需要根据双方的出资比例、购房时的约定等因素来确定。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出资情况,可能就难以主张权益。 最后,如果婚前双方共同出资买房,且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那么该房产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在离婚时,一般会按照双方的约定进行分割;如果没有约定,则会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