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六个月是否合法?
我找了份新工作,签的劳动合同里试用期居然有六个月,心里有点不踏实。想知道这样的规定在法律上到底合不合理,自己会不会被坑了。主要就是想弄清楚这六个月试用期到底符不符合法律要求,希望能得到准确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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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六个月是否合法,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要明白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相互考察的时间段。在这个期间,单位考察员工能否胜任工作,员工也看看单位是否符合自己预期,这是一个双向选择的时期。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有明确规定:如果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也就是说,如果您的劳动合同期限在三年以上(包括三年的固定期限合同以及无固定期限合同 ),那么约定六个月试用期是合法的。要是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年,却约定了六个月试用期,那就不合法了。比如您签的是两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却约定六个月,这就违反了法律规定。 另外,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而且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如果试用期结束后单位延长试用期或者重新约定试用期,通常也是不合法的(特殊情况除外)。所以,您可以看看自己劳动合同期限是多久,以此来判断试用期六个月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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