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是否合法?
我去一家店消费,看到店里活动写着“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我有点担心,要是活动过程中出了问题,商家用这个最终解释权来压我,那我不就很被动。我想知道商家这样写到底合不合法,我的权益能不能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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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这样的声明一般是不合法的。从法律概念上来说,这种声明属于格式条款。格式条款就是商家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好的,并且在订立合同时没有和消费者商量的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而“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这种表述,实际上剥夺了消费者对合同条款进行平等协商和解释的权利,违反了公平原则。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所以,商家单方面声明“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这样的内容是无效的,不能约束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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