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只发底薪年终结算是否合法?
我在一家公司上班,公司每月只给我发底薪,剩余的工资说到年终再一起结算。我有点担心这样做合不合法,会不会到时候拿不到剩下的工资,所以想了解下公司这种工资只发底薪年终结算的做法在法律上是否被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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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工资只发底薪年终结算是否合法之前,我们先明确一下“工资”这个概念。工资指的是用人单位依据国家相关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像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都包含在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同时,《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也指出,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从这些法律规定来看,工资通常是要按月支付的。公司只发底薪年终结算剩余工资这种做法,如果没有与劳动者达成合法有效的约定,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不过,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工资的支付方式为平时发放底薪,剩余部分年终结算,并且这种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这种做法在法律上是被允许的。 如果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方式损害了自己的权益,可以先和单位进行协商沟通。要是协商不成,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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