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规定值班是如何补偿的?
我在单位经常需要值班,但是不太清楚劳动法对于值班补偿这块是怎么规定的。每次值班都占用了我的私人时间,也不知道单位给的补偿合不合理。想了解下按照法律规定,值班应该有怎样的补偿,这样心里也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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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层面,首先要明确“值班”和“加班”是不同的概念。加班通常是指劳动者在原本正常工作时间之外,继续从事本职工作。而值班一般是指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承担一定的非本职工作的责任,比如看门、接听电话等简单的值守任务。 目前,我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对“值班”补偿作出专门且明确的规定。不过对于“加班”,《劳动法》有详细的规定。《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表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由于缺乏对值班补偿的明确法律规定,值班补偿主要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约定或者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如果双方在劳动合同里约定了值班补偿的标准和方式,那么就按照合同执行。如果用人单位有关于值班补偿的规章制度,并且该制度是合法制定且向劳动者公示过的,也可以按照制度来进行补偿。若既没有约定也没有相关制度,劳动者可以和用人单位协商确定合理的值班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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