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关于产假期间工资有哪些规定?


产假期间工资涉及到劳动者在生育期间的权益保障,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此的规定。 首先,我们要明确两个概念,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产假工资是指女职工在休产假期间,用人单位按照一定标准支付给女职工的工资;生育津贴则是指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这也就是说,如果女职工参加了生育保险,那么她在产假期间领取的是生育津贴,生育津贴的计算方式与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相关。如果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那么女职工领取的生育津贴会高于她平时的工资;反之,如果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那么用人单位需要补足差额。 举例来说,小张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是6000元,小张产假前月工资是5000元,小张参加了生育保险,那么她产假期间领取的生育津贴就是6000元。而小李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是4000元,小李产假前月工资是5000元,小李参加了生育保险,她领取的生育津贴是4000元,此时单位就需要再补给小李1000元,以保证小李产假期间的收入不低于她产假前的工资。 如果女职工未参加生育保险,那么用人单位需要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向其支付产假工资。比如小王没有参加生育保险,她产假前月工资是4500元,那么在产假期间,单位每个月就要给她发4500元。 另外,除了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外,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