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规定综合工时每个月多少小时?
我在一家实行综合工时制的公司上班,对每月工作时长不太清楚。想知道按照劳动法规定,综合工时每个月到底是多少小时,我担心公司安排的工作时间超过法律规定,损害我的权益,所以想了解一下具体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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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工时制是指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的一种工时制度。 按照法律规定,我国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后来,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将职工工作时间调整为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对于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来说,如果以月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一个月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一般是按照21.75天来计算。具体计算方式为:每月法定标准工作时间=21.75天×8小时/天 = 174小时。也就是说,在综合工时制下,平均每月的工作时间应当不超过174小时。 不过,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即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加班工资。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即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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