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以物抵债有哪些最新规定?


执行以物抵债是指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或变卖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人民法院将该财产作价后交付给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对执行以物抵债作出了详细规定。首先,在拍卖过程中,如果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如果有两个以上执行债权人申请以拍卖财产抵债的,由法定受偿顺位在先的债权人优先承受;受偿顺位相同的,以抽签方式决定承受人。承受人应受清偿的债权额低于抵债财产的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补交差额。 其次,对于无法拍卖或者拍卖不成的动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并将该动产退还被执行人。 再者,对于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权,如果经过两次拍卖仍流拍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第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 此外,以物抵债裁定送达承受人时即发生法律效力。承受人可以持裁定书到相关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等。以物抵债过程中要确保程序合法、公开、公正,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