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权赔偿有哪些最新规定?
我有一套房子给别人设立了居住权,现在因为一些原因需要对方提前搬走,涉及到居住权赔偿的问题,不太清楚现在居住权赔偿的最新规定是怎样的,想了解下具体有哪些条款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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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赔偿是指在居住权相关权益受到侵害或居住权关系提前终止等情况下,给予相关方的经济补偿。居住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新增的一项用益物权。用益物权通俗来讲,就是对别人的不动产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居住权就是其中一种,居住权人可以在合同约定或者遗嘱指定的范围内,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 关于居住权赔偿的最新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相关依据。首先,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合同一般会约定居住权的期限、条件和要求等内容。如果一方违反了居住权合同的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比如,房屋所有权人在居住权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擅自终止居住权人的居住权利,导致居住权人遭受损失,像重新寻找住处产生的额外费用、搬家费用等,居住权人就有权要求房屋所有权人进行赔偿。 此外,如果居住权是通过遗嘱方式设立的,而继承人或其他相关人员侵害了居住权人的权益,居住权人也可以依据法律规定要求赔偿。例如,继承人在未考虑居住权存在的情况下,将房屋出售给第三人,导致居住权人无法继续居住,居住权人可以向继承人主张赔偿损失。损失的计算通常要根据实际遭受的损害来确定,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如上述提到的重新寻找住处的费用等;间接损失可能包括因居住环境改变而导致的一些不便所带来的潜在经济损失等,但间接损失的认定相对复杂,需要有充分的证据来支持。 同时,在确定赔偿时,法院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如居住权合同的约定、双方的过错程度、居住权设立的目的和背景等。如果双方对于赔偿问题无法协商一致,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来解决,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作出公正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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