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末位降薪劳动者不同意,有哪些法律规定?

公司以末位淘汰为由要给我降薪,可我不同意。我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法律是怎么规定的,我的权益能不能得到保障,公司这么做合不合法,我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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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末位降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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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末位降薪劳动者不同意的法律规定前,我们先明确几个概念。所谓“末位降薪”,就是企业以员工绩效考核排名处于末尾为由,降低其工资待遇。而“劳动者不同意”,指的是员工对企业这种降薪行为不认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这意味着,企业要给劳动者降薪,必须与劳动者协商并达成一致,而且要签订书面协议。如果企业仅仅以末位为由,未经劳动者同意就单方面降薪,是不符合这条法律规定的。 从法律原则上来说,企业制定的绩效考核制度和降薪规则,必须合理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企业的绩效考核不能仅仅以排名末位就决定降薪,这种考核方式可能缺乏合理性和公正性。如果企业的绩效考核制度本身不合理,或者在执行过程中存在问题,导致劳动者的权益受损,那么企业的降薪行为就是不合法的。 当劳动者遇到末位降薪且不同意的情况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情形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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