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出质和留置有什么区别?
我最近在处理一些债务相关的事务,涉及到抵押、出质和留置的情况。我不太清楚这三者之间到底有啥区别,比如在物品的占有、权利的实现方式等方面,希望能有专业人士帮忙解释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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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出质和留置是三种不同的担保方式,它们在很多方面存在区别。 首先,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例如,甲向乙借款,甲将自己的房屋抵押给乙,但甲仍然可以继续居住使用该房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条规定,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其次,出质即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或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比如,甲向乙借款,甲将自己的珠宝交给乙占有作为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规定,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最后,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比如,甲将自己的汽车交给乙修理厂修理,修理完成后甲不支付修理费,乙修理厂就可以留置该汽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三者的主要区别还体现在:在占有方面,抵押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有,而质押和留置都需要转移对担保物的占有;在适用范围上,抵押和质押可以由当事人约定设立,留置权是法定的担保物权,只能在法律规定的特定合同关系中适用,如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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