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续两次固定期限合同后是否必须签无固定期限合同?


在探讨连续两次固定期限合同后是否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这个问题时,我们先来了解一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概念。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简单来说,就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这里的“无确定终止时间”,并不是没有终止时间,而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除非出现法定的解除情形或者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否则合同将持续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具体来讲,这意味着当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连续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如果劳动者提出续订合同,或者同意续订合同,并且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例如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以及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如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那么用人单位就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不过,如果是劳动者主动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么就可以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体现了法律在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同时,也尊重劳动者的自主意愿。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劳动者符合上述条件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拒绝签订,这就属于违法行为。劳动者可以通过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若劳动仲裁无法解决问题,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按照法律规定与自己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且如果因为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给劳动者造成了损失,劳动者还可以要求相应的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