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单位辞职公司怎么赔偿?
我在南京一家单位上班,最近想辞职了。不知道这种情况下公司会不会给赔偿,要是有赔偿的话,赔偿标准和方式是怎样的,我不太懂这些法律规定,所以来问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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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需要明确的是,一般情况下员工主动辞职,公司是不需要支付赔偿的。这是因为员工主动结束劳动关系,并非公司存在过错导致的离职。例如你因为个人发展、家庭原因等主动向公司提出辞职,这种情况下公司没有法定的赔偿义务。 然而,如果是因为公司存在一些违法行为,导致员工不得不辞职,那么公司就需要进行赔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当出现上述公司违法情形,员工因此辞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这里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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