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工资支付标准是怎样的?


加班工资的支付标准在法律上有明确规定。 首先,在工作日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也就是平常工作日加班,用人单位要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工资。这是为了保障劳动者在超出正常工作时间付出额外劳动后能得到相应补偿。比如,小李月工资5000元,月计薪天数21.75天,每天工作8小时,那么他每小时工资约为5000÷(21.75×8)≈28.74元。如果他工作日加班1小时,加班工资就是28.74×150%≈43.11元。依据是《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其次,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休息日本来是劳动者休息的时间,加班了就应该有更高的报酬。例如小张月工资6000元,同样按照上述方法算出每小时工资,若他在休息日加班4小时,加班工资就是6000÷(21.75×8)×200%×4。这也是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最后,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法定节假日是很重要的休息和团聚时间,劳动者牺牲这个时间工作,理应得到丰厚报酬。像小王在国庆节加班1天,他的日加班工资就是月工资÷21.75×300% 。法律依据还是《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应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相关概念: 月计薪天数:是指在计算日工资标准、小时工资标准时需要用到的天数,通常按照21.75天来计算 。它是将一年的计薪天数(365天 - 104天休息日)÷12个月得到的。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因工作性质特殊或者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需在一段时间内连续作业,采取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 不定时工时制度:是指每一工作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的工作时间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