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三年的物业费是否需要缴纳?
我家房子之前有些问题和物业沟通没解决,就一直没交物业费,到现在已经超过三年了。最近物业又来催缴,说必须得交。我想知道,从法律上来说,超过三年的物业费我是不是一定要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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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超过三年的物业费是否要交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先了解诉讼时效这个概念。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就会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通俗来讲,如果在一定时间内,债权人没有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之后再去法院起诉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债务人就可以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对于物业费的缴纳问题,如果物业在这三年期间没有以任何方式向业主主张过物业费,那么当超过三年后物业起诉业主,业主可以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一旦法院认定诉讼时效已过,那么对于超过三年的那部分物业费,业主就不需要再缴纳。然而,如果物业在三年期间有向业主催缴物业费,比如通过书面通知、电话等方式,那么诉讼时效就会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也就是说,只要物业一直在积极主张权利,业主就需要缴纳物业费。 此外,即便超过了诉讼时效,业主只是在法律上获得了一个可以不缴纳的抗辩理由,但这并不意味着业主就真的不用交了。因为诉讼时效抗辩需要业主主动提出,如果业主没有提出,法院是不会主动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并且,从道德和契约精神的角度来看,业主享受了物业服务,就有义务支付相应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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