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办理永久居住权有哪些利弊和建议?

我想给自己办理永久居住权,但是不太清楚这事儿到底有啥好处和坏处。万一办了之后才发现有很大的弊端,那就麻烦了。所以想问问专业人士,办理永久居住权具体有啥利弊,能不能给点相关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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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永久居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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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永久居住权是一项涉及到个人居住权益的重要法律行为,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其利弊以及相关建议。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居住权的概念。居住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所规定的一种用益物权,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办理永久居住权有一定的好处。 从生活保障方面来看,一旦办理了永久居住权,居住权人就获得了长期稳定的居住权利。比如,老人在将房屋所有权过户给子女后,通过办理永久居住权,可以保障自己在有生之年都能居住在该房屋内,不用担心被子女赶出,这为老人的晚年生活提供了坚实的居住保障。 从权益稳定性来说,居住权是一种物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如果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进行抵押、出售等,居住权人的居住权益不受影响。即使房屋被法院强制执行,居住权人仍可以依据居住权合同继续居住。 然而,办理永久居住权也存在一些弊端。 对于房屋所有权人而言,设立永久居住权后,房屋的处分权会受到一定限制。例如,房屋在市场上的流通性可能会降低,因为买家会考虑到房屋上存在居住权,这可能会影响他们的购买意愿。而且,在一些情况下,居住权人可能会拖欠物业费等费用,而这些费用的缴纳责任在实践中可能会引发争议。 对于居住权人来说,如果过度依赖永久居住权,可能会导致自身在经济上缺乏进取动力。同时,如果居住权人违反居住权合同约定,如擅自转租等,可能会面临失去居住权的风险。 对于办理永久居住权,以下是一些建议。 在签订居住权合同前,双方应当明确约定居住权的范围、期限、费用承担等重要事项。合同内容应当详细、明确,以避免日后产生纠纷。如果条件允许,建议办理居住权登记。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登记可以保障居住权人的合法权益,使其居住权具有更强的法律效力。双方还应当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如果在办理过程中遇到问题,可以咨询专业的律师,以确保办理过程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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