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公司房产税计税依据最新情况是怎样的?
我是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工作人员,最近在处理税务问题时,对房产税计税依据不太清楚。听说有最新规定,但自己实在搞不明白具体内容。想知道现在房地产开发公司房产税计税依据到底是怎样确定的,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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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房产税计税依据在我国法律中有明确规定。首先我们要了解两个关键概念,一是从价计征,二是从租计征。 从价计征是指按照房产的原值减除一定比例后的余值来计算缴纳房产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对于房地产开发公司来说,如果是自用的房产,比如办公用房等,就适用从价计征。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例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有一处自用房产,原值为1000万元,当地规定的减除比例为30%,那么其计税余值就是1000×(1 - 30%) = 700万元。然后按照1.2%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即700×1.2% = 8.4万元。 从租计征则是针对房地产开发公司出租房产的情况。根据上述条例规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比如,房地产开发公司将一处房产出租,每月收取租金5万元,那么每月应缴纳的房产税就是5×12% = 0.6万元(这里的税率是12%)。 此外,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在实际操作中,房地产开发公司要准确把握这些计税依据,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房产税,避免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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