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回派遣人员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我是一家企业,之前和劳务派遣公司合作接收了一批派遣人员。现在有部分派遣人员工作表现不佳,我们打算把他们退回劳务派遣公司。不知道这种情况下,我们企业需不需要给这些派遣人员支付经济补偿金啊?有点拿不准,希望懂法律的朋友给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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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务派遣的情形中,退回派遣人员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要分不同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要明白几个法律概念。劳务派遣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用工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一笔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经济补偿金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当用工单位是因为派遣人员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例如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而将其退回时,用工单位无需向派遣人员支付经济补偿金,并且劳务派遣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也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如果用工单位是因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第二项(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形将派遣人员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需要向派遣人员支付经济补偿金,而用工单位一般无需直接向派遣人员支付经济补偿金。 此外,如果用工单位违反法律规定退回派遣人员,给派遣人员造成损害的,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所以,企业在退回派遣人员时,一定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情形和程序来操作,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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