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中有哪些权利?


在劳动仲裁中,当事人享有多项重要权利,这些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是申请仲裁和答辩的权利。这意味着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时,任何一方都有权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对争议进行处理。而被申请的一方则有权利进行答辩,针对对方提出的主张和事实进行回应和反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这就为当事人申请仲裁提供了法律依据。 其次是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的权利。如果当事人觉得自己不熟悉法律程序或者没有时间亲自参与仲裁,可以委托律师、近亲属或者其他符合条件的人作为代理人参加仲裁。这样可以借助代理人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再者是申请回避的权利。如果仲裁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当事人有权申请该仲裁员回避。这是为了保证仲裁的公正性和客观性。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三条,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还有提供证据和质证的权利。当事人有责任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但在某些情况下,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在仲裁过程中,双方当事人都有权对对方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提出质疑和意见。《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最后是自行和解和请求调解的权利。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可以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也可以请求仲裁庭进行调解。如果达成和解或调解协议,仲裁程序可以终结。《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第四十二条规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