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人员发放在职期间工资如何算税?
我刚从公司离职,公司这几天要给我发在职期间的工资。我不太清楚这部分工资该怎么算税,是和正常在职时一样计算吗?还是有特殊的算法?想了解一下具体的计算方式和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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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对于离职人员发放在职期间工资的计税问题,首先要明确,工资薪金所得是按照综合所得来计税的。综合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这里所说的纳税年度,是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对于离职人员发放在职期间工资,其计税方式和在职员工正常发放工资时计税方式本质上是一样的。具体步骤如下:首先,将发放的在职期间工资并入当月综合所得。然后,减去当月允许扣除的费用标准(每月5000元,一年就是6万元),再减去专项扣除(比如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像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得出应纳税所得额后,再对照个人所得税税率表,找到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按照公式“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 速算扣除数”来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举个例子,小李在1月份离职,公司在1月发放他在职期间的工资8000元。小李当月专项扣除为1000元,有一个子女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可享受每月1000元的专项附加扣除。那么小李1月应纳税所得额 = 8000 - 5000 - 1000 - 1000 = 1000元。对照税率表,适用3%的税率,速算扣除数为0,所以小李1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 1000×3% - 0 = 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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