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同居买房子登记一人名字,房子归谁?
我和对象没结婚就同居了,一起出钱买了套房子,但只登记了他一个人的名字。现在我们关系不太好,我担心以后房子没我的份。想问问这种情况下,从法律角度看这房子到底归谁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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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未婚同居期间购买房子且只登记在一人名下时,房子的归属问题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来判断。 首先,我们要明确两个关键概念,一个是物权登记,另一个是实际出资情况。物权登记就是房子在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的名字,从法律上来说,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一般会被认定为房屋的所有权人。这是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仅从登记情况看,登记名字的那个人在法律上初步被认定为房子的主人。 然而,实际出资情况也非常重要。如果另一方有证据证明自己在购房时有出资行为,比如转账记录、购房合同中的出资约定等,那么虽然房子登记在一人名下,但另一方也可能对房子享有一定的权益。根据《民法典》第三百零八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在未婚同居关系中,若双方共同出资购房,一般会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来确定对房屋享有的份额。 另外,如果双方有关于房屋归属的书面协议,那么就按照协议来处理。因为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只要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就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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