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里拆迁找评估公司的相关规定是怎样的?


在村里拆迁过程中,评估公司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负责对被拆迁房屋等相关资产进行价值评定。首先,关于评估公司的选定。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在农村集体土地拆迁中,虽然没有专门的全国统一法律明确规定评估公司的选定方式,但参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精神,也应该充分保障被拆迁人的参与权和选择权。这意味着村里不能单方面直接决定评估公司,而应该与村民进行协商,尊重村民的意愿。如果村里没有按照合理的程序选定评估公司,那么这种选定方式可能存在合法性问题。其次,评估公司的资质也非常重要。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证书。具有合法资质的评估公司才能保证评估工作的专业性和规范性。村民可以要求查看评估公司和评估人员的资质证明,以此来判断其是否有资格进行评估工作。再者,对于评估结果。如果村民对评估结果有异议,根据相关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如果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还可以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鉴定评估报告的评估程序、评估依据、评估假设、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选用、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评估技术问题进行审核,出具书面鉴定意见。经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评估报告不存在技术问题的,应当维持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存在技术问题的,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改正错误,重新出具评估报告。总之,在村里拆迁找评估公司这件事情上,村民要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确保评估过程合法、公正、透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