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才算工伤?


工伤,简单来说就是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受到的伤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有多种情况可以被认定为工伤。 首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这是最常见的工伤情形。比如在工厂车间,工人因为操作机器而受伤,就符合这种情况。工作时间就是单位规定的正常上班时间,工作场所就是完成工作任务的地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明确规定了这种情况属于工伤。 其次,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也认定为工伤。像上班前工人在车间做设备调试,下班前清理工作场地受伤的,就属于此类。这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再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比如保安在工作时为了维护秩序被人打伤,就可以认定为工伤,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 另外,患职业病的也算工伤。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对此有明确规定。 还有,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例如员工出差期间,因为工作需要外出办事而受伤,就属于工伤。这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内容。 最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也认定为工伤。也就是说,如果在上下班路上遭遇交通事故,只要不是本人负主要责任,就可以认定为工伤,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 此外,还有视同工伤的情况。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都视同工伤。这分别对应《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的第一、二、三项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