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能够认定为工伤?
我在工作中遇到点状况,不确定算不算工伤。之前听人说不是所有工作时受的伤都能算工伤,所以想搞清楚到底哪些情况能被认定为工伤。比如上班路上出意外,或者在单位突发疾病,这些算不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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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它关系到劳动者在工作中受到伤害时能否获得相应的保障和赔偿。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能够认定为工伤的情况。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这是最常见的工伤情形,比如说工人在工厂操作机器时,因为机器故障导致受伤,就属于这种情况。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像一些服务行业的员工,在正式上班前整理工作用具,或者下班后打扫工作场地时受伤,就符合此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例如保安在执勤时,为了维护工作秩序被他人打伤。患职业病的。长期从事特定职业,因接触有害物质等患上职业病,如煤矿工人患尘肺病等。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比如销售人员出差谈业务时遭遇交通事故受伤。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也就是说,如果在上下班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且本人不是主要责任方,就可以认定为工伤。 此外,《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比如员工在工作时突然心脏病发作,经抢救无效在48小时内死亡。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为了保护国家财产或他人生命安全而受伤。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这些情况虽然不完全符合典型的工伤定义,但从人道主义和社会公平的角度出发,也将其视同工伤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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