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四十一条原文是什么?
我在工作中遇到了一些加班方面的问题,听说劳动法第四十一条和加班有关,我想知道这条法律的原文内容是什么,好对照看看我的情况符不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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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原文为: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这里面涉及到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为你解释一下。用人单位“生产经营需要”,简单来说就是企业因为业务订单增多、生产任务紧急等情况,需要员工加班来完成工作。而“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这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权益,不能用人单位单方面强制要求员工加班。比如公司不能不跟员工和工会商量,就直接规定员工必须每天加班。 对于加班时间的限制,“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这是正常情况下的加班时长上限。而“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这里的特殊原因可能是遇到自然灾害、事故等需要紧急处理的情况。但即便如此,也要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不能无休止地让员工加班。如果用人单位违反了这些规定,劳动者是可以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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