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妻子收了定金但丈夫不卖房该如何处理?

我家有套房子,我妻子和别人谈好了卖房的事还收了对方定金,可我不想卖了。现在对方要求我们继续履行合同或者双倍返还定金,我不知道这在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也不清楚我们该怎么做,所以想问问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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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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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种情况下,涉及到多个法律要点,我们逐步来分析。首先,关于定金的法律概念,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接着看房屋买卖的情形。如果该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妻子收取定金签订卖房合同的行为是否对丈夫有约束力呢?依据《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在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买卖中,一般需要夫妻双方共同同意。若妻子没有得到丈夫的授权而擅自收取定金卖房,这可能构成无权处分。 然而,如果买方有理由相信妻子有代理权,比如妻子持有相关的产权证件等,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那么该代理行为有效,合同对夫妻双方都有约束力。此时若丈夫不卖房,就构成违约,需要按照定金罚则双倍返还定金给买方。若不构成表见代理,合同效力待定,若丈夫不同意卖房,合同可能无法履行,妻子可能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将定金返还给买方,并可能需要赔偿买方因此遭受的合理损失。 综上所述,丈夫不卖房是否需要承担责任以及承担何种责任,需要综合判断妻子的行为是否构成有权代理或表见代理等因素。如果双方无法协商解决,买方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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