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了房子还是夫妻双方的名字该怎么办?
我和前夫已经办理了离婚手续,但房子还登记着我们两个人的名字。我不知道这种情况该怎么处理,房子之后的产权归属是怎样的,需不需要把名字变更过来,不变更会有什么影响,想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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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离婚后房子仍登记为夫妻双方名字时,这意味着该房屋在产权登记上仍显示为双方共有。从法律角度来看,需要依据离婚时对该房屋的处理约定或判决来确定后续的处理方式。 如果是协议离婚,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对房屋的归属有明确约定。若约定房屋归一方所有,那么获得房屋的一方可以依据离婚协议要求另一方配合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将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也就是说,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归属的约定是有效的,即使未办理过户,获得房屋的一方也有权要求过户。 要是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房屋归双方共有,比如按一定比例共有,那么双方可以继续保持这种共有状态。但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在房屋的使用、处分等方面存在不便。例如在出售房屋时,需要双方共同签字同意。 如果是诉讼离婚,法院会在判决书中对房屋的归属作出裁决。获得房屋的一方可以持法院的生效判决书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过户手续,将房屋产权变更到自己名下。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不动产登记。这为持生效判决书办理过户提供了法律依据。 若离婚后不及时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可能会带来一些风险。比如登记名义人可能擅自处分房屋,而善意第三人可能基于对产权登记的信赖而与登记名义人进行交易,这可能会损害实际权利人的利益。所以,离婚后对于仍登记为双方名字的房屋,应及时按照约定或判决办理相关手续,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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