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禁止协议应该在什么时候签订?


竞业禁止协议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劳动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关于竞业禁止协议签订的时间,法律并没有明确的强制性规定。不过,从实际操作和法律风险防控的角度来看,一般有以下几种常见的签订时间。 在入职时签订是较为常见的做法。当劳动者进入新单位开始工作,用人单位通常会在办理入职手续的过程中与劳动者签订竞业禁止协议。这样做的好处是,双方在建立劳动关系之初就明确了相关权利和义务,能够让劳动者在一开始就知晓自己在竞业限制方面的责任。从法律依据上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入职时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相当于在劳动合同中明确了该条款,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 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签订也是可行的。随着工作的推进,用人单位可能会发现某些岗位或者某些员工掌握了重要的商业秘密或者知识产权,此时可以与这些员工协商签订竞业禁止协议。只要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协议同样具有法律效力。这也是基于《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的规定。 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签订,这种情况相对较少。不过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比如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才意识到需要对劳动者进行竞业限制,也可以与劳动者协商签订。但此时可能需要给予劳动者更多的协商空间和补偿,因为劳动者已经面临工作变动,可能会对竞业限制产生更多顾虑。同样,只要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就受到法律保护。 综上所述,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竞业禁止协议的签订时间,但从实际操作和法律风险防控来看,入职时签订是较为常见和稳妥的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