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哪种情况不属于用人单位的举证负担?
我在和公司有劳动纠纷的时候,听说在一些情况下公司要承担举证责任。但我不太清楚哪些不属于公司的举证负担,比如考勤记录、工资发放明细这些我感觉公司应该举证,那到底哪种情况不算是公司的举证范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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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法律关系中,举证负担是指在劳动争议等法律程序里,一方当事人需要提供证据来证明某些事实的责任。用人单位的举证负担通常是基于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目的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一般来说,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这就表明,像用人单位掌握的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规章制度等通常属于用人单位应举证的范畴。 而不属于用人单位举证负担的情况,比如劳动者主张自己的个人生活相关且用人单位并不知晓的事情,例如劳动者在业余时间参加了什么培训课程以提升自己与工作相关的技能,这是劳动者个人自主安排且用人单位没有掌握的信息,这种情况下举证责任通常就在劳动者自己身上。再比如劳动者声称自己因为某一突发的家庭原因请假,但用人单位并不清楚这个家庭原因的具体情况,那么劳动者就需要自己提供相关证据,如医院证明、家庭情况说明等,而不是由用人单位来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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