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复议改变原行政行为时,哪个为被告?

我之前对一个行政行为不服申请了行政复议,复议结果改变了原行政行为。现在我打算提起行政诉讼,但不知道该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机关为被告,还是以复议机关为被告,想了解下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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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复议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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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复议中,如果复议改变了原行政行为,确定被告是谁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下面为你详细解释。 首先,我们来理解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特定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活动。而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活动。被告则是指被诉称侵犯了原告合法权益,需要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机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这里所说的“改变原行政行为”,包括改变原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改变原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以及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等情况。 也就是说,当复议机关改变了原行政行为时,在后续可能的行政诉讼里,原告应该以复议机关作为被告。这是因为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后,实际上是作出了一个新的行政行为,此时该新行政行为的责任主体就是复议机关,所以复议机关应当作为被告参加行政诉讼,来应对原告的诉求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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