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故降薪违反劳动法第几条?
我在公司勤勤恳恳工作,最近公司在没有任何合理理由的情况下就给我降薪了,我想知道这种无故降薪的行为违反了《劳动法》的哪条规定,我好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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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故降薪是指用人单位没有正当理由就降低劳动者的工资待遇。这一行为侵犯了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破坏了劳动合同中关于劳动报酬的约定。 从法律概念上来说,工资是劳动者付出劳动后应得的回报,是劳动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会明确约定工资的数额、支付方式等内容。无故降薪就相当于用人单位单方面变更了劳动合同的重要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在这个规定里,明确了劳动合同的变更需要双方协商一致。而无故降薪这种单方面变更劳动报酬的行为,显然没有遵循协商一致的原则,所以违反了此条法律规定。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也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这进一步强调了变更劳动合同(包括工资待遇的变更)需要双方协商并且采用书面形式。用人单位无故降薪,没有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也未采用书面形式,同样违反了这条法律规定。 所以,当遇到用人单位无故降薪的情况时,劳动者可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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