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用假身份入职受伤责任由谁承担?

我之前找工作时,用了假身份入职。结果工作的时候受伤了,现在很担心责任的问题。想了解一下这种情况下,责任到底该怎么划分啊?是我自己承担全部责任,还是公司也得负责呢?我想弄清楚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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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用假身份入职受伤,责任通常由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共同承担。 首先,劳动者用假身份就业,虽然订立的劳动合同可能无效,但会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在工伤认定前,必须先对事实劳动关系进行确认。确认之后,再按《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向当地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认定并伤情稳定后存在伤残影响劳动能力的,要及时向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之后就可以申请工伤保险待遇。 不过,因为劳动者冒用他人身份就业,即便之前缴纳了工伤保险费,从法律角度讲缴费的是他人,工伤保险基金不会支付本应由其支付的费用。 在责任划分方面,由于劳动者使用欺诈手段使用人单位违背真实意愿订立劳动合同,本身存在过错,一般劳动者本人承担主要责任。用人单位没有尽到审查义务,也需承担次要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各地判例不同,有责任三七开、四六开的情况,也有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支付部分,劳动者承担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部分的情形。 另外,如果用人单位与工伤职工用假身份骗取了工伤保险基金的赔付,一旦被发现,不仅会被追回骗取的金额,还会被处以骗取额度二至五倍的罚款,甚至可能被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相关概念: 事实劳动关系:指无书面合同或无有效书面合同形成的劳动雇佣关系以及口头协议达成的劳动雇佣关系。 工伤保险待遇:是指职工因工发生暂时或永久人身健康或生命损害的一种补救和补偿,其作用是使伤残者的医疗、生活有保障,使工亡者的遗属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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