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机关不予受理时谁为被告?
我申请了行政复议,结果复议机关作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我现在想通过行政诉讼来解决问题,可我不知道该把谁列为被告。是复议机关呢,还是原来作出行政行为的机关?不太清楚相关法律规定,希望能得到解答。
展开


在行政复议中,当复议机关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时,确定被告是谁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的被告概念。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复议机关提出重新审查该行政行为的申请。而行政诉讼中的被告,是指被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指控侵犯其行政法上的合法权益,而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第三款规定,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对于复议机关不予受理的情况,如果当事人是对原行政行为不服,想要起诉,那么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因为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并没有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内容,原行政行为仍然对当事人的权益产生直接影响,所以应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机关为被告。 如果当事人是对复议机关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而提起诉讼,那么复议机关就是被告。这是因为此时当事人的诉求是针对复议机关不受理这一行为,认为复议机关没有依法履行复议职责,所以应当以复议机关作为被告来进行诉讼。 总之,确定被告需要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诉求来判断,是针对原行政行为还是针对复议机关的不予受理决定,从而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准确确定被告。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