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超期该怎么赔偿?
我之前受了工伤,但是当时没在意,也没去做工伤认定,现在已经超过规定的时间了。我想知道这种情况下我还能不能得到赔偿,如果能的话该怎么去争取赔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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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超期通常是指用人单位或职工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工伤认定。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如果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对于职工一方,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职工一方也超期未申请,在司法实践中,职工虽然无法通过工伤认定程序获得赔偿,但可以根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不过,需要注意的是,以人身损害赔偿主张权利,职工需要举证证明用人单位存在过错,以及该过错与职工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同时,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标准与工伤赔偿可能有所不同。比如,工伤赔偿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等特定项目,而人身损害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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