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超过10年,劳动者不愿意续签合同,是否有赔偿?
我在公司已经工作超过10年了,现在合同到期,我不想再续签了,但是不清楚这种情况下能不能拿到赔偿。我想了解具体在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什么情况下能有赔偿,什么情况下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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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超过10年,劳动者不愿意续签合同,是否有赔偿需要分情况来看。 如果是劳动者单纯因为个人原因,比如想要换个工作环境、追求新的职业发展等,主动提出不愿意续签合同,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是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因为是劳动者自身基于主观意愿做出不续签的决定,并非用人单位存在过错或违法行为。 然而,如果是因为用人单位提供的续签合同条件比原来差,例如降低了工资待遇、减少了福利、增加了不合理的工作任务或工作时间等,导致劳动者不愿意续签合同,那么用人单位就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这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防止用人单位通过降低合同条件来迫使劳动者离职。 法律依据方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这里的经济补偿计算标准是,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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