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续三个月不发工资是否属于无故拖欠工资?
我在一家公司上班,已经连续三个月没收到工资了。我想知道这种情况算不算是公司无故拖欠工资啊?我不太清楚法律上对于这方面是怎么规定的,也想了解要是真的属于无故拖欠,我该怎么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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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三个月不发工资不一定属于无故拖欠工资。首先来解释一下“无故拖欠工资”这个概念,它一般是指用人单位没有正当理由,超过了规定的付薪时间还没有支付劳动者工资。 依据原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劳部发〔1995〕226号),“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不包括以下两种情况:一是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能所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没办法按时支付工资;二是用人单位确实因为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不过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除了这两种情况外,其他连续三个月不发工资的情况通常就属于无故拖欠工资了。 例如,如果公司是因为经营不善,资金链断裂,并且经过工会同意暂时拖欠工资,那么可能不属于无故拖欠;但如果公司没有任何合理原因,就是不发工资,那就属于无故拖欠了。 《劳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其支付赔偿金:(1)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所以要是公司无故拖欠工资,劳动者是有权利要求公司支付拖欠工资、经济补偿,必要时还能要求支付赔偿金(但要以造成实际损害为前提)。要是遇到这种情况,劳动者可以先和公司沟通,要求给出合理说法和解决方案,如果公司不配合,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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