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能否利用考核不合格辞退员工?


公司能否利用考核不合格辞退员工,需要分情况来看。首先,从法律层面理解几个关键概念。在劳动法律关系中,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有合法的依据和遵循法定的程序。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而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考核不合格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属于非过失性辞退的一种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这里的“不能胜任工作”可以对应考核不合格这种情况,但用人单位要以考核不合格辞退员工,需要满足一定条件。 第一,用人单位要有明确、合理、合法的考核制度。考核制度要在员工入职时就告知员工,或者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公示。这个考核制度的标准要清晰、客观,不能随意变动。如果考核标准模糊不清,或者是事后制定的,那么以此辞退员工就是不合法的。 第二,即使员工第一次考核不合格,用人单位不能直接辞退,而是要对员工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岗位后,员工再次考核仍不合格,这时用人单位才可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按照上述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仅仅以考核不合格就辞退员工,那么这种行为就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所以,如果您认为公司的考核不公正,或者公司没有按照法定程序辞退您,您可以与公司协商解决,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支付相应的赔偿金。如果协商不成,您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