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伤和公司解除合同能获得经济补偿吗


因工伤和公司解除合同是否有经济补偿,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如果是用人单位主动提出与工伤职工解除合同,在一般情况下,这是不被允许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要是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即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其次,如果是工伤职工主动提出解除合同。对于被评定为5-10级工伤伤残的职工,有权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此外,如果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用人单位不按合同提供劳动安全保障或条件、拖欠工资、不交社会保险等情形,劳动者因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总之,工伤职工和公司解除合同,在很多情况下是可以获得相应经济补偿的,具体要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 相关概念: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是法律规定由用人单位向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五到十级工伤的职工一次性支付的费用,用于伤残后的医疗等费用。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也是法律规定由用人单位向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五到十级工伤的职工一次性支付的费用,是对因工伤导致的就业能力损失的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