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赠人死亡后可以撤回赠与吗?


在探讨受赠人死亡后是否可以撤回赠与这个问题时,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分析。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赠与合同。赠与合同是赠与人把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它通常分为一般赠与和经过公证的赠与等不同类型。 对于一般的赠与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这里所说的财产权利转移,在不动产(比如房屋)方面,通常以办理过户登记为准;在动产(比如车辆、首饰等)方面,以交付为准。如果赠与的财产还没有完成权利转移,且没有经过公证或者不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那么赠与人原则上是可以撤销赠与的。 当受赠人死亡时,如果赠与财产的权利尚未转移,赠与人的撤销权在一定程度上仍然存在。因为赠与合同是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受赠人死亡后,其民事主体资格消灭,合同一方主体不存在了,在财产权利未转移的情况下,赠与人行使撤销权是符合法律逻辑的。 然而,如果赠与合同是经过公证的,或者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那么情况就有所不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第二款,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享有任意撤销权。即使受赠人死亡,赠与人一般也不能随意撤销赠与。在这种情况下,可能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按照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处理,比如由受赠人的继承人来主张相关权益等。 此外,如果赠与财产的权利已经转移,也就是不动产已经办理了过户登记,动产已经交付,那么通常赠与人就不能再撤销赠与了。除非存在法定的撤销情形,如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在这些法定情形下,赠与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但受赠人死亡后,如果要适用这些法定撤销情形,可能在举证等方面会面临一些特殊情况,需要结合具体案件事实和证据来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