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患者能否被辞退?


关于精神病患者能否被辞退的问题,需要分不同情况来看: 首先,从患病时间角度区分,存在两种情形:一是劳动者明知自己有精神病却隐瞒病情,存在欺诈故意。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关于以欺诈手段订立劳动合同无效的规定,以及第三十九条第五项,依法与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二是劳动者进入用人单位前没有患精神病,到单位工作后患病的,又要分具体情况对待: - 若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患精神病,用人单位可依据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该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例如,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劳动部相关通知也明确,在试用期内发现并经有关机构确认患有精神病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若劳动者在试用期满后患精神病,应实行医疗期制度。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比如,《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而且,对于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精神病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实务中对患精神病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一般均给予24个月的医疗期。若精神病患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已治愈或病情很轻并得到稳定控制,经鉴定具有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应适当安排其工作,不得因病解除劳动合同。 - 医疗期满后,如果该劳动者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即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还应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并依照相关规定给予劳动者不低于本人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在实务中,对患精神病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增加的医疗补助费部分均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 总之,用人单位辞退精神病患者需要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否则可能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