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公证给别人的房子还能要回来吗?

我之前把房子公证给别人了,现在有点后悔,想把房子要回来。但不知道在法律上是否可行,也不清楚需要满足什么条件。所以想问问大家,公证给别人的房子到底还能不能要回来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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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探讨公证给别人的房子能否要回来这个问题前,我们先来了解下房产公证。房产公证是指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与房产有关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一般来说,经过公证的房产赠与合同等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因为它是经过公证机构严格审查和证明的。 从法律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也就是说,如果房子只是进行了公证,但还没有办理产权过户登记,一般情况下是不能随意撤销赠与要回房子的。因为公证赋予了赠与合同更强的稳定性和确定性。 不过,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可以撤销赠与要回房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如果受赠人出现了上述这些法定情形,即使房子已经公证并且过户,赠与人也有权在规定时间内行使撤销权,通过法律途径要回房子。 另外,如果是基于重大误解、欺诈、胁迫等情形进行的房产公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相关规定,当事人也可以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撤销该公证赠与行为,进而要回房子。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想要要回公证给别人的房子,需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符合法定的撤销情形。同时,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法院等相关机构提出申请。总之,能否要回房子需要结合具体情况,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判断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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