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铺选铺订金是否可以退?


商铺选铺订金能否退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首先,要明确“订金”和“定金”的区别。“定金”在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是一种担保方式,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而“订金”通常被视为预付款,不具有定金的担保性质。 如果不是购买方的原因,比如卖方的原因或者一些不可抗力等客观因素,导致合同没有生效,例如卖方无法提供商铺的合法产权证明等,这种情况下卖方应当退还订金。依据在于,购买方没有过错,不应承担损失,卖方不能因为自身或其他非购买方原因而占有购买方的款项。 如果是购买方自身原因致使合同未能生效,比如购买方突然改变主意不想租或买这个商铺了,一般应由双方协商确定返还比例。这是因为购买方的行为对交易产生了影响,卖方可能也为此付出了一定的时间和精力等成本。 若买卖双方对于商铺买卖或租赁协议无法达成共识且没有签约的可能,例如双方在租金、租期、商铺用途等关键条款上无法协商一致,卖方应将订金归还买方。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双方都没有过错,交易无法达成,卖方没有理由继续占有购买方的订金。 若非双方问题,而是商铺存在客观原因导致协议未签,比如商铺在交付前被认定为危房不能使用等,卖方亦应退还订金。这是因为这种情况超出了双方的控制范围,购买方的目的无法实现,卖方应退还相应款项。 若在协议签署前已明确约定订金事项,比如双方约定在一定条件下订金可以不退还,那么就按照约定执行。但这种约定必须是合法合理且不违反公序良俗的。 如果合约已经生效,购买方按照约定履行了义务,那么在交易完成或者按照约定的条件下,订金可以抵作价款或者退还;如果购买方违约不履行合约,那么可能就无法退还订金了。相关法律依据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合同编的相关规定,以及对定金、预付款等相关概念的界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