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公司扣工资超过当月的20%,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索要补偿金吗

我在一家公司上班,最近公司扣我工资超过了当月工资的20%,我心里很不踏实。我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我能不能解除劳动合同,还能不能拿到补偿金啊?就想了解下具体这方面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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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判断公司扣工资超过当月20%这种行为是否合法。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也就是说,如果是因为劳动者自身原因给单位造成损失,单位按规定扣除不超20%是合法的;但如果不是这种情况,比如单位无故克扣工资,那么就是不合法的。 接下来看能否解除劳动合同并索要补偿金。一般情况下,劳动者主动辞职,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如果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比如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劳动者依据此条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如果公司无故扣工资超过20%,这种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 不过,如果是因为劳动者自身原因给单位造成损失,单位按规定扣除工资,即使超过20%(在扣除后剩余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下),这种情况劳动者主动解除劳动合同,可能无法获得经济补偿金。 总之,公司扣工资超过当月20%时,劳动者能否解除劳动合同并索要补偿金,关键在于公司扣工资的原因是否合法,以及是否符合法定的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 相关概念: 经济补偿金: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 代通知金:是指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而额外支付的一个月工资。 赔偿金: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需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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