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没买社保,劳动仲裁会怎么赔偿?


当公司没有为员工购买社保,员工通过劳动仲裁进行维权时,赔偿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社会保险的概念。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建立社会保险基金,对参加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丧失劳动能力或失业时给予必要的物质帮助的制度,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公司为员工缴纳社保是其法定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在劳动仲裁中,赔偿通常不是以直接金钱赔付的形式给到员工。一般来说,劳动仲裁会裁决公司为员工补缴在职期间未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这意味着公司需要按照规定,将之前欠缴的社保费用一次性补齐,包括公司应承担的部分以及员工应承担的部分(员工应承担部分会从工资中扣除)。例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公司都需要按照当地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进行补缴。 如果因为公司未缴纳社保给员工造成了实际损失,比如员工在患病期间因没有医保无法报销医疗费用,那么员工可以要求公司赔偿这部分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在这种情况下,员工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据,如医疗费用清单、病历等,来证明自己的损失。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按照该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的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