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门店撤店导致的离职该如何处理?


在公司门店撤店导致员工离职的情况下,我们需要从多个方面来分析相关的法律问题和处理方式。 首先,这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所谓“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简单来说,就是出现了一些非公司和员工所能控制的、不可预见且不可避免的情况,使得原来签订的劳动合同没办法继续履行。在门店撤店这个场景中,门店不存在了,员工自然无法在原岗位继续工作,这就符合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也就是说,公司因为门店撤店要和员工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先和员工协商,看看能不能调整岗位等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如果协商不成,公司要么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员工,要么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给员工,才可以解除合同。 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计算方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如果公司没有按照上述法律规定操作,比如没有和员工协商就直接解除合同,或者没有支付经济补偿等,员工可以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员工可以先和公司进行沟通协商,要求公司按照法律规定处理。如果协商不成,员工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通过法律手段来保障自己应得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