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辞退孕妇的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首先,咱们得知道,在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是不能随便辞退孕妇的。这是因为法律对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给予了特殊保护。《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就明确规定,女职工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要是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辞退孕妇,那赔偿标准如下: 一是赔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二是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提到,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比如您在单位工作了3年,月平均工资是5000元,那经济补偿金就是3×5000 =15000元,赔偿金就是15000×2 =30000元 。 另外,还有“三期”工资。单位在产假之前辞退怀孕职工,应支付产假工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指出,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也就是说,如果单位辞退您,还得把您孕期、产期、哺乳期应得的工资给补上。 如果单位没有给您缴纳相关保险,导致您无法享受相应的生育保险待遇,那么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不过,如果孕妇存在法定过错,即《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像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用人单位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