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委员会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有什么区别?
我在处理一些纠纷时,遇到了仲裁委员会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这两个概念。我不太清楚它们到底有啥不同,适用场景是不是一样的,在处理纠纷的流程、规则方面又有哪些差别呢?希望有人能帮我解答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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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委员会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存在多方面的区别。 首先,概念上不同。仲裁委员会是常设性仲裁机构,一般在直辖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它主要处理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指县、市、市辖区设立的裁处企业与职工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的组织机构,专门处理劳动争议。 其次,适用范围不一样。仲裁委员会受理的纠纷范围广泛,包括各类合同纠纷(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以及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像知识产权侵权产生的财产赔偿纠纷等。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仅受理劳动争议,例如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等。 再者,法律依据不同。仲裁委员会仲裁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这部法律规定了仲裁的申请、受理、仲裁庭的组成、仲裁的审理和裁决等一系列程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该法是专门为解决劳动争议而制定的,对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时效等方面都有特殊规定。 最后,仲裁员的要求也有差别。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需要通过特定的资格认定,一般要求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的;从事律师工作满八年的;曾任审判员满八年的;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曾任审判员的;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五年的;律师执业满三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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