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院和劳动仲裁委员会有什么区别?
我在工作中与公司发生了纠纷,打算申请仲裁解决。但我不太清楚劳动争议仲裁院和劳动仲裁委员会到底是啥关系,它们有没有区别呢?我应该找哪个来处理我的劳动纠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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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院和劳动仲裁委员会存在着明显的区别。首先,它们的性质不同。劳动仲裁委员会是一个具有行政性质的机构,它是依据法律规定设立的,负责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它有点像一个‘决策中心’,对劳动仲裁工作进行宏观的指导和决策。而劳动争议仲裁院则是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更像是具体的‘执行部门’,负责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日常工作。 从职责方面来看,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职责主要是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受理劳动争议案件,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等。它侧重于制定规则和政策,对劳动仲裁工作进行整体的把控。劳动争议仲裁院的职责则是承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比如立案、送达文书、安排仲裁庭、进行调解和仲裁等具体事务。它是直接和当事人打交道,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具体流程。 在人员组成上,劳动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这种组成方式保证了在处理劳动争议时能够综合考虑三方的利益。而劳动争议仲裁院则是由专业的仲裁工作人员组成,他们负责具体的案件处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这也从法律层面明确了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设立规则和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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